(吳博宏 繪)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5月1日起施行,農民工工資的專用賬戶、總包代發、用工實名制、工資保證金等在實踐中行之有效地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舉措,將正式作為法律規范來落地實施。《條例》的正式出臺,為保障農民工權益補上了最重要的短板,為根治欠薪這個頑疾開出了靈丹妙藥。本期,讓我們結合《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通過寧化縣法院已判決和調解的案例,來解讀關于欠薪的“罪”與“罰”。 ●本報見習記者林馨怡通訊員許志和賴麗華王飛鳳 拒不履行判決跨省異地拘留 2017年3月起,張某、金某等23名農民工受雇于溫某,在其經營的服裝加工廠從事服裝加工工作。2018年4月,經結算,溫某欠張某、金某等23名工人工資共計86648元。張某、金某等人多次催討未果,于2019年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經調解,溫某承諾在2019年8月30日前將所拖欠的工資款全部付清,但之后并未支付。 無奈之下,張某、金某等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執行干警向溫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并對其名下銀行賬戶及財產進行查控,但溫某未履行債務也無法取得聯系,名下也無可供執行財產。法院將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進行曝光,并發布執行懸賞公告。 正當執行案件陷入僵局的時候,申請執行人向執行干警反映:溫某原在寧化某中學就讀的兒子,近期轉學去了外地。 獲悉這一線索后,執行干警立刻前往該中學調取溫某兒子的轉學資料。果然,溫某的兒子已轉學至江西省寧都縣某中學,轉學材料中載明了溫某在該地的居住地址。經進一步調查,發現溫某在江西寧都境內的某工廠上班,于是執行干警決定進行跨省拘傳。 2019年12月13日,在江西省寧都縣警方的配合下,執行干警成功將溫某強制拘傳到寧化縣法院,同時劃扣溫某在工廠的工資,并要求工廠協助法院,將其今后的工資轉至法院執行賬戶。 說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通常采用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等方法和手段,確保順利執行判決。而被申請執行人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開辟綠色通道 助力討薪維權 李某良曾開辦一家鞋廠,雇請張某等26名農民工為其從事制鞋工作。2018年間,因經營不善,拖欠了張某等26名農民工工資40余萬元。 李某良分別出具欠條交由他們收執,但到期后李某良未按約支付欠款且失去聯系。為此,張某等人多次找勞動部門協商解決,但因李某良開辦的鞋廠未進行工商登記,勞動部門無法處理。隨后,26名農民工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良支付工資。 寧化縣法院受理這26起勞務合同糾紛系列案件后,迅速啟動涉民生案件速調速裁程序,開辟涉農民工工資案件綠色通道,立案不到一個月的時間,案件全部調解結案。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第一時間對李某良名下所擁有的財產進行了查控。李某良名下有一棟房屋被政府征收,補償了三套安置房,執行法官立即將上述房屋進行凍結。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法院迅速啟動房產拍賣抵債程序,依法對李某良的房產進行查封、評估、拍賣。 2020年2月,執行局成功拍賣成交了上述安置房,獲得拍賣款的第一時間,通知26名農民工來法院領取案款。 說法:當你被惡意拖欠工資的時候,最簡單的方法就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部門,他們會依據勞動監察保障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且責令支付工資,或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或者是直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通過勞動仲裁下達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付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民事判決,主張自己的權利。 法官看《條例》 重點1:工程建設領域一直是農民工欠薪問題的高發區,《條例》的實施將有效針對工程建設領域常見的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 寧化縣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賴征源:《條例》專門設立專章作出了一系列規定,例如建設單位未滿足施工所需資金安排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農民工工資應實行專用賬戶管理,建設單位將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按時單獨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等。 這部行政法規明確了工資的清償責任,要求對工資支付實行全程監管。在規定用人單位為工資清償責任主體的基礎上,明確了不同情形下的工資清償責任,其中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同時還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可以說,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先予代發或墊付,防止了工程在轉包、分包后出現的工資無法及時兌付的問題,對總承包公司有更強的約束力,促使總承包公司在選定分包人、轉包人上更加審慎,進而有效防止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出現。 重點2:針對農民工討薪時的舉證難題,《條例》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也為用人單位敲響了警鐘。 法官賴征源:一方面,要求用人單位要與招用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并實行實名制管理,從而從源頭上預防發生拖欠工資之后的證據不足問題。另一方面,當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條例》要求用人單位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對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單位將依法承擔不利后果,為農民工依法維權。 后 記 良法更須善治。《條例》的出臺“進一步準確厘清‘欠薪’與普通的民事債務糾紛的界線,降低‘惡意欠薪’的追責門檻;進一步規范了勞動用工薪金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障機制;進一步提高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成本……”讓各個有關部門落實責任,讓條款規定真正落到實處,讓法規如同“懸頭利劍”,久久為功。 知法懂法才能夠用法,各部門要做好相關法規的普及,用送法上門的方式,將法律知識送到工廠、工地、社區等地,讓農民工朋友明白自己擁有的合法權益,運用法律武器去維權。要充分發揮好工會組織權益維護的作用,多方配合監督政策的落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