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制定《關于構建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通過建立激勵守信、懲戒失信的長效機制,助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信用修復機制都有哪些內容 一起和小編看看吧 什么是信用修復? 信用修復是對于已納入或應當納入失信名單的被執行人,主觀上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客觀上不存在逃廢債務行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信用修復。經法院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給予區別對待,暫停對其采取信用懲戒措施,進一步激勵其自覺履行債務,提升履行債務的能力。 暫停采取信用懲戒措施,包括暫不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附條件地暫時刪除(屏蔽)失信信息,縮短失信懲戒期限或提前取消失信懲戒,解除出入境限制措施,暫時解除與提高履行能力相關的限制高消費措施。 符合哪些條件才能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 失信被執行人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可向執行法院申請信用修復: (一)提供通訊方式、經常居住地、送達地址確認書等基礎信息和相關證明材料的; (二)經傳喚后能在規定時間到達法院配合執行; (三)嚴格遵守財產主動申報、滾動申報規定; (四)嚴格遵守限制消費令; (五)配合人民法院處置現有財產; (六)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有證據證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確無履行能力的。 申請信用修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失信被執行人申請信用修復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暫停采取信用懲戒措施的事項、范圍和理由; (二)承諾書。失信被執行人應當書面承諾誠實守信,加強自我約束、自我管理,不進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主動配合法院執行,自愿接受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單位的監督,確保不再發生失信行為; (三)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證明、詳細的個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財產狀況報告、人民銀行征信報告、收入證明、社保信息、公積金信息、相關證明等; (四)執行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并不是所有失信被執行人都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下列失信被執行人,不得申請信用修復,已經予以信用修復的,應予糾正退出: (一)存在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租賃、偽造證據、隱匿財產、轉移財產、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逃避執行、規避執行、阻擾執行、拒不執行、妨礙執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債務等惡意逃廢債務行為,以及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失信行為; (二)有拖欠工資違法失信行為、被納入“失信企業黑名單”,因被執行人自己(非擔保)債務在國家信用信息系統、征信系統等信用信息平臺有不良記錄; (三)存在其他不誠實守信或不符合信用修復的情形。 信用修復的審查程序是怎樣的? 失信信用修復申請,應由失信被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提出申請。 ? 執行法院應征求申請執行人、債權人的意見,對申請執行人、債權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對異議理由進行審查,并調查核實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進行審查。 ? 對于被執行人存在轉移隱匿財產、逃廢債務、規避執行、有能力履行拒不執行等合理懷疑的,不宜暫停采取信用懲戒措施。對申請執行人、債權人提出異議,但被執行人提供確實、充分證據,證明其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可以暫停采取信用懲戒措施。 ? 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評議,并在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同意或駁回申請的決定書,并送達給申請執行人和申請信用修復的被執行人。 申請人對法院同意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有異議,又有哪些救濟途徑? 申請執行人可依法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申請糾正,執行法院應當在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被執行人獲準信用修復后,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也不會允許他逍遙法外! 執行法院對暫停采取信用懲戒措施的被執行人,實行滾動式審查,發現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應立即糾正退出,并恢復采取信用懲戒措施,通知當事人。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取消信用修復資格,恢復采取信用懲戒措施,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按指定時間到法院接受調查、配合執行; (二)違反限制消費令或違反財產申報規定; (三)存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拒不執行、妨礙執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債務等在惡意逃廢債務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