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在政策例行吹風會上,生態環境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對條例進行解讀。 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司長劉志全表示,為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條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舉措,其中重要一點就是要實現固定污染源全覆蓋。 條例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對影響較大的和較小的排污單位,分別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 其中,對影響很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登記管理,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僅需要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登記便可。據他介紹,根據2020年的統計情況,目前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有236萬家,占固定污染源總數的86.5%。 同時,依法將水、大氣、土壤和固體廢物等污染要素納入許可管理,逐步將噪聲等污染要素納入,逐步實現環境要素全覆蓋。 根據條例,排污單位應當按證排污,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證監管。 劉志全表示,強化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義務,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責任回歸企業,改變以往政府包辦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落實企業環境治理的主體責任。 條例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將對排污單位的處罰決定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布。 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表示,對企業實施環境信用監管,目的是推動形成一種環境守法誠信企業處處便利,失信企業處處不便、處處受阻的良性機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