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省市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豬養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有關文件要求,我區近期組織開展了生豬養殖污染專項整治行動,對禁養區內養殖場(戶)以及可養區內未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達標排放的生豬養殖場(戶)進行關閉拆除,嚴厲查處生豬養殖違法行為,推動生豬養殖良性健康發展,為我區“水清、河暢、岸綠、生態”提供堅實的環境保障。4月28日,在實施專項整治行動過程中,發生了一起阻撓執法事件。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養殖場基本情況 此次強制拆除的養豬場位于巖前鎮星橋村造紙廠邊,屬于劃定的禁養區范圍內,原屬于黃某等三人。2009年12月,巖前鎮政府與該養豬場所有者簽訂關閉拆除協議,并給予養豬場所有者禁養獎勵222575元。同時,該地塊為臨時用地,2007年就已過期,完成拆除補助之后,該地塊地面物處置權屬巖前鎮政府所有,不屬于任何個人。 二、事件經過 2012年10月下旬,陳某以其在三元區巖前寨烏龍村的養豬場土地被征收,需要租用黃某在星橋村的養豬場三、四個月為由,與陳某達成口頭租賃協議。 2012年11月1日,黃某將位于星橋村造紙廠邊的空閑養豬場交付陳某。陳某在未取得環保等相關部門審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禁養區進行生豬養殖。 2013年4月,黃某向陳某提出搬離豬場的要求,遭到陳某拒絕。巖前鎮政府得知這一情況后,第一時間告知黃某該養豬廠屬于禁養區范圍內,不得再回潮復養,多次要求黃某督促陳春章盡快搬離。 2015年7月31日,黃某向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陳某將其承租的養豬廠騰空并無償歸還,陳某均置之不理。隨后黃某撤訴,決定私下協商。 2015年8月,黃某在撤訴后,提出將豬場搬遷至三元區巖前鎮增坊村可養區內(村民蘇忠根土地)用于生豬養殖,陳某及其妻葉某表示不同意搬遷。隨后,黃秀芬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采取堵路的方式要求其將搬離未果。 2015年12月17日,黃某向陳某下達書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搬離,明確若5個月未搬離,則要采取停電和強拆廠的強制措施。巖前鎮司法所工作人員隨同進行鑒證。 2016年4月11日,三元區環保局下發《關于商請關閉巖前鎮禁養區內養殖的函》,要求按照相關政策法規關閉和拆除禁養區內養殖場。隨后,巖前鎮政府組織工作人員到現場協調,要求陳某搬離禁養區養豬廠,但協調未果。 2016年5月20日,在接到黃某對養殖場進行斷電的申請后,巖前鎮供電所對養殖場進行斷電處理。 2016年6月3日,巖前鎮政府向陳某發放禁養區書面通知書。期間,巖前鎮政府與市、區相關部門多次到星橋村做陳某等人思想動員工作,細心向其闡明政策法規,要求其搬離禁養區養豬廠,陳某等人均置之不理。 2016年7月25日,黃某再次向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陳某將其承租的養豬廠騰空并無償歸還,目前三元區法院尚未判決。 2017年2月22日,區檢察院下發了《檢查建議書》,要求巖前鎮協助區環保局依法對該場養殖造成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并依法對上述生豬養殖場違法搭建物予以拆除。當日,巖前鎮會同三元區環保局到起養殖場對其排污情況進行現場勘察,并告知其養殖造成的環境污染屬于違法行為。陳某家人拒不配合工作勘察工作。 2017年2月27日,區環保局下發了《關于商請加快關閉陳春章養殖場的函》,明確陳某租賃養殖場長期違法養豬、損害生態環境,并要求巖前鎮政府于2017年3月31日前關閉拆除該養殖場。巖前鎮政府收函后,第一時間組織人員到陳某租賃養殖場內宣傳環保政策法規,再次告知其違法養豬的行為損害了生態環境,養殖場必須予以關閉。 2017年3月“兩會”期間,巖前鎮政府多次組織人員到養殖場向陳某闡明政策法規,要求其關閉禁養區養豬廠未果。 2017年4月3日,巖前鎮再次向陳某養殖場發放禁養區拆除告知書,責令其即日對禁養區內生豬進行安全處理、拆除違規占用土地建設的養殖區域、清理相關設備并進行植被恢復工作,確保生態安全。告知其必須于4月15日進行整改督查,若到期未按規定落實整改措施,將組織相關部門執法力量進行強制拆除。 2017年4月13日,巖前鎮政府會同區農業局、環保局、國土局、綜合執法大隊、森林公安等部門對陳某租賃的養殖場進行現場督查,發現其未按規定落實整改措施,遂上報區政府。區相關領導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會商并制定方案,決定依法對陳某養豬場進行強制拆除。 4月28日8時50分,巖前鎮、區國土分局、區環保局、區農業局、區綜合執法大隊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到達生豬養殖場現場,準備依法實施清理拆除工作。陳某及其子持刀,陳某妻子葉某持玻璃碎片威脅阻撓工作人員行政執法。區委、區政府領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揮開展工作并對陳某等人進行溝通勸導。并積極與來到現場的陳某親屬進行溝通,希望其勸說陳某等人配合政府工作。 13時40分,在其女的教唆下,葉某采取喝農藥的極端方式對抗執法,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對葉某進行急救并呼叫救護車,但陳某女兒卻不斷阻止工作人員施救。葉某送到第三醫院急救中心進行搶救。區委、區政府領導第一時間趕到第三醫院指導安排工作。葉某經過醫護人員全力搶救,從急救室轉入重癥監護室。期間,陳某女兒仍留在現場持刀阻撓執法。 三、處理結果 經過區、鎮兩級工作人員長時間溝通勸導,于4月28日17時成功說服陳某主動做通其兒女思想工作,并同其女兒、女婿、兒子離開現場前往市中西醫結合醫院。17時25分,工作人員開始清理生豬,清點現場財產,并做好全程記錄和影像。目前,工作人員正在抓緊開展生豬清理工作,在清理完畢后進行養殖場拆除工作。 中共三元區委 三元區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