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寧法院公開宣判余某良、余某興、傅某順、傅某隆、陳某炳惡勢力犯罪案件。 開庭三天, 在【庭審公開網】的點擊量爆了!! <<累計點播量20萬+ >> 案情簡介 泰寧縣開善鄉池潭村村民余某良、余某興是同家族兄弟,余某興與傅某順、傅某隆是同母異父兄弟。余某良、傅某順倚仗龐大家族勢力,2006年至2015年連續擔任池潭村村委會主任和村黨支部書記。
2011年以來,這五名被告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職權和家族勢力稱霸一方,打著為村民、為集體謀福利的旗號,組織村民以堵車、攔路、阻礙施工等方式,多次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余某良、余某興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該涉惡團伙的行為嚴重影響了當地及周邊工程的施工進程,擾亂了當地的社會、經濟、生活、生產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9年5月28日至5月30日,歷時三天的公開庭審共有6萬余名網友通過庭審公開網在線觀看庭審直播,300多名干部、群眾參加庭審旁聽。
宣判 7月2日上午,泰寧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公開宣判。 泰寧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余某良、余某興、傅某隆以攔車、堵路等威脅、脅迫手段強迫和脅迫他人接受和放棄服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余某良、傅某隆目無法紀,采用威脅手段強迫他人交出財物價值人民幣1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余某良、傅某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攔車、堵路等威脅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萬元,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余某良、傅某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池潭村集體所有的3837畝、價值人民幣444.171萬元的山場林木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傅某順在任泰寧縣泰順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以公司名義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人民幣61566.78元,傅某順作為公司負責人,構成保險詐騙罪;被告人陳某炳目無法紀,脅迫他人強行交出財物價值人民幣1.5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良犯強迫交易罪、職務侵占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二千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余某興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三、被告人傅某順犯職務侵占罪、保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 四、被告人傅某隆犯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五、被告人陳某炳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六、繼續追繳被告人余某興強迫交易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三萬九千四百一十五元;其中人民幣十三萬四千四百一十五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人民幣五千元返還給被害人。 七、繼續追繳被告人余某良、傅某隆尋釁滋事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返還給被害人。 八、繼續追繳被告人傅某順敲詐勒索違法所得人民幣九千三百元,返還給被害人。 九、責令泰寧縣泰順木業有限公司退還泰寧縣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人民幣六萬一千五百六十六元七角八分。 十、責令被告人傅某順侵占的山場三千八百三十七畝,退還給泰寧縣開善鄉池潭村民委員會。 十一、責令泰寧縣開善鄉池潭村民委員會退還被害人雷某輝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庭審點播量20萬+的案件,判了! 泰寧法院嚴格按照“有黑掃黑、有惡除惡、有亂治亂”的要求,依法嚴懲涉黑涉惡犯罪。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共審結涉惡案件2件13人和國家工作人員充當違法犯罪保護傘案件1件1人。 今后,泰寧法院將繼續保持對涉黑涉惡犯罪案件的嚴打高壓態勢,加大對被告人刑罰打擊的同時注重財產刑的打擊,確保涉黑涉惡類案件“打財斷血”,從經濟基礎上徹底鏟除黑惡勢力滋生的土壤,有效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 (文章來源:泰寧縣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