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 10月24日,清流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林某堤、鄭某發、范某寶等14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主犯林某堤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尋釁滋事罪等7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主犯鄭某發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尋釁滋事罪等7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年六個月至兩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同時追繳違法所得。
案情簡介 自2006年起,被告人林某堤開始在大田縣經營民間高利貸。2013年下半年,林某堤租用大田縣均溪鎮寶山路31-11號二樓作為固定放貸場所。2013年8月起,此前也有從事民間放貸的被告人鄭某發開始伙同林某堤發放高利貸。之后,為了資源共享,其二人于2013年12月15日協商各自出資50%合伙經營,共同租用大田縣均溪鎮寶山路31-11號一樓作為合作高利放貸場所,以公司化模式運作,一、二樓統一掛金帝茶莊招牌。此后,為了更好的高額牟利,保證利息收取,2014年開始,林某堤單獨或伙同鄭某發陸續網羅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閑散人員被告人范某寶、鄭某德、吳某水、葉某蘭、張某程、陳某枝、陳某海、范某魁、廖某府、陳某梗、馮某、連某塔為金帝茶莊催討債務。討債人員對外統稱“金帝”,在討債過程中相互支援、壯大聲勢,逐步形成了以林某堤、鄭某發為組織者、領導者,范某寶、鄭某德、吳某水、葉某蘭為骨干成員,張某程、陳某枝為積極參加者,陳某海、范某魁、廖某府、陳某梗、馮某、連某塔、林某霞為一般參加者的結構穩定、層級分明、人員相對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壯大組織經濟實力,2010年至2016年期間,林某堤以1.5%至2.5%不等的月利率向社會公眾32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計658.5萬元,以4%-30%的月利率,大肆向民間不特定對象發放高利貸,非法攫取高額利息、討債費用及虛增的借款本金等。為保證組織順利運行,該組織將非法攫取的經濟利益部分用于維持組織的活動,并在組織內部形成了服從命令、相互配合、對組織忠誠等不成文的組織紀律,對組織成員予以拉攏、控制。 該組織在發放高利貸時,除先行扣除“砍頭息”外,通常要求借款人簽署本金翻倍、出借人放空的借條,有意隱瞞真實利率,將借條中的利息寫為月利率3%以下,并以暴力討債為手段,逐漸形成了在大田地區專門從事高利放貸、暴力討債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期間,在林某堤單獨或伙同鄭某發的組織領導下,有組織地采用辱罵、恐嚇、毆打、貼字條、喊喇叭、噴油漆、跟蹤滋擾等手段進行討債、逼債,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實施了尋釁滋事19起、非法拘禁12起、非法侵入住宅4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起、強迫交易1起、妨害作證1起,其他違法行為9起。 2014年至2016年間,該組織在向不特定對象高利放貸、暴力討債過程中實施的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干擾、破壞了至少69名群眾的生產、經營和生活,至少18名權益受侵害的群眾因畏懼該組織勢力,不敢報警,被迫遠走他鄉、調離工作崗位。致使大田縣武陵鄉政府、林業局、統計局等黨和國家機關單位,以及石牌鎮中心小學、大田電力公司、泰和物流有限公司等企事業單位教學、工作和經營秩序受到嚴重破壞。在暴力討債后債務人、擔保人仍無力負擔的情況下,該組織還采用以虛增本金的借條起訴、部分換名起訴并隱瞞已收取利息、抵押物的手段向法院提起惡意民事訴訟,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和司法秩序。
法院審理 清流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堤、鄭某發、范某寶等人,在從事高利放貸及暴力討債的過程中,采用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大田相關區域形成重大影響,該犯罪組織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被告人林某堤、鄭某發對組織的發展、運行、活動起著決定、協調、管理的作用,在組織中處于領導地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范某寶、鄭某德、吳某水、葉某蘭、張某程、陳某枝多次積極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在組織中起到重要作用,系該組織的積極參加者,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中范某寶、鄭某德、吳某水、葉某蘭直接聽命于林某堤、鄭某發,是骨干成員;被告人陳某海、范某魁、廖某府、陳某梗、馮某、連某塔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強迫交易、妨害作證等犯罪。據此,清流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并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清流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被告人親屬等100人到場旁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