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三明法院集中對2件16人涉惡案件進行一審宣判。 三元法院 三元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張某輝、琚某浪、張某、徐某、涂某喜、尹某山、韋某、黃某興、康某輝等9人分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的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件。 案情直擊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張某輝到三明參與管理非法傳銷活動,并于2017年初接管三明市區的傳銷團隊,以辱罵、恐嚇、威脅、毆打、體罰、限制人身自由等軟、硬暴力手段為依托,逐漸形成了以張某輝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徐某、涂某喜、尹某山、韋某、張某、康某輝、琚某浪、黃某興等人為骨干成員,內部成員按照一定的順序從高到低組成五個層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6年以來,該犯罪集團在三明市梅列區、三元區先后租住20余套房子作為傳銷窩點,大肆開展非法傳銷活動,迫使被騙來的傳銷成員分別交納2800元至10多萬元不等的入會費用,傳銷組織成員多達80余人,張某輝等人從中賺取非法經濟利益。 該傳銷組織以人際網絡營銷為模式,以銷售天津天獅生物發展有限公司產品(無實際物品)為形式,要求參加者以購買該產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每份產品2800元,并以發展人員數量和銷售產品數額作為返利依據,通過微信、QQ以男女朋友交往、找工作等理由將被害人騙至傳銷窩點,通過恐嚇、威脅、毆打等手段,強行拿走被害人身份證、手機、銀行卡,逼問銀行卡密碼,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教唆或強迫被害人接受虛假的“人際網絡營銷”項目內容授課,引誘、脅迫被害人以購買天津天獅生物發展有限公司產品的方式獲得加入傳銷組織資格,并許以加入者發展一名新成員可提成15%以及逐級抽成等標準進行計酬,讓參加者引誘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該犯罪集團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中先后實施了搶劫、非法拘禁犯罪12起。被告人張某輝、琚某浪、涂某喜、張某、尹某山、韋某、康某輝、黃某興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劫取他人財物累計達37.86萬元。采用貼身看管等方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逼迫他人參加傳銷組織活動。 法院判決
三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輝、徐某、涂某喜、尹某山、韋某、張某、康某輝、琚某浪、黃某興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中,張某輝在案涉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是首要分子,應對案涉三明市區傳銷組織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徐某、涂某喜、尹某山、韋某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張某、康某輝、琚某浪、黃某興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除徐某外其余8名被告人犯搶劫罪、非法拘禁罪。 案涉組織以被告人張某輝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徐某、涂某喜、尹某山、韋某、張某、康某輝、琚某浪、黃某興等人為骨干成員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集團,其層級達五層且糾集者相對固定,涉嫌犯罪人數早已超過3人,實施多達12起搶劫、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較為惡劣影響,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張某輝系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被告人張某、涂某喜、尹某山、韋某、康某輝、黃某興、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簽署《認罪認罰從寬具結書》,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從寬處理。 法院依法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輝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三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
被告人琚某浪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三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四千元。
被告人張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三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四千元。 其余人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五年七個月不等,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至一萬六千元不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