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大田記者站吳聯參實習生林佳慧通訊員張英燦孫事勇 想不勞而獲“百萬橫財”卻換來10年的牢獄之災。3名男子為了賺錢,通過虛構出境旅游等事由呼朋喚友找到2000余個銀行賬戶,以此騙購美元、歐元、港元等外匯匯往境外賬戶,從中賺取傭金,涉案金額達96873448.21美元,非法獲利人民幣500萬余元。近日,大田縣法院判處被告人何某汕、林某燕、陳某鴻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至十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至1200萬元不等。 利用親友騙匯生財 余某(在逃)、何某汕、林某燕是永安人,陳某鴻是大田人,4人早年因為一起做生意彼此熟悉。2016年4月,在廈門做二手車抵押的何某汕認識一朋友告訴他一條生財之道:去找一些銀行賬戶購買外匯可以發財。 如此好事,何某汕想都沒想就答應了,并邀上了余某、陳某鴻、林某燕等3人一起“致富”。4人分別聯系自己在大田、永安等地的親朋好友,讓他們幫忙在三明、廈門、泉州、龍巖等地的銀行開設賬戶。 由于個人境內購買外匯年度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于是,何某汕等人開始通過網絡和其他渠道,以每套人民幣400元至700元不等的價格向他人購買銀行“四件套”一卡通(包含身份證復印件、網銀U盾、手機卡、銀行卡)。短短幾個月時間,就購得2007個賬戶。 一切準備就緒后,在何某汕朋友的牽線下,4人開始接收上游甘肅“馬氏”人員為主地下錢莊的巨額資金,按照當天美元匯率,拆分為每筆33萬元人民幣左右匯至購買來的人頭一卡通賬戶,通過網銀虛構出境旅游等事由操作“人頭卡”賬戶購買5萬美元的外匯,再將該外匯匯總至“馬氏”人員指定的境外賬戶。 就這樣,4人利用他人的銀行賬戶購買外匯,獲取每筆2500元至3500元不等的傭金,這樣高額的利潤讓4人欣喜不已,深信這是一個賺錢的好法子,更是肆無忌憚。 東窗事發法律制裁 2017年5月,三明市反洗錢中心發現三明地區36個賬戶有些異常,時常將大量資金匯往境外同一個賬戶,疑似騙購外匯,遂將線索上報公安機關。經過研判分析,摸排出5000多個可疑賬戶用于購匯,涉及資金400多億元人民幣,牽涉20多個省份,其中僅大田的賬戶就高達2000多個。 2017年10月,大田縣公安局開始立案調查,對2000多個賬戶進行逐一摸排,確定了余某、陳某鴻、何某汕、林某燕4個主要嫌疑人,并決定實施抓捕。 4人都是“老江湖”,具有一定的反偵查能力,一開始還心存僥幸,但之后他們聽到國家開始嚴厲打擊騙購外匯時,開始擔心自己的行事會暴露,但又舍不得放棄這個賺錢的方法,只能一邊四處逃竄躲避風聲,一邊偷偷想辦法轉移戶頭上的資金。 為躲避警方的調查,陳某鴻等人出入于不同省份,不用自己的名字使用資金,而是利用親戚朋友的名字購買車和房子,這就加大了抓捕難度。 直到2018年9月6日,在摸清了4人的作案與休息時間后,大田縣公安機關聯合多警種在廈門某出租房內將陳某鴻、何某汕、林某燕抓獲,余某仍在追逃中。 大田縣檢察院認為,3名被告人虛構背景騙購國家外匯,或明知用于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其行為均已觸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相關規定,應當以騙購外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大田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何某汕、林某燕、陳某鴻伙同他人騙購外匯,數額特別巨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騙購外匯罪,應予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陳某鴻到案后如實供述本人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說法〉〉〉 騙購外匯罪是指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國家對于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每人每年度等值5萬美元,在年度總額內憑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同時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陳某鴻、何某汕、林某燕等人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外匯管理秩序,造成國家外匯流失,應以騙購外匯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