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會”是一種民間現(xiàn)金借貸形式有人視它為救急良藥有人把它當作理財工具然而,由于“標會”游走在法律之外“倒會”卷款潛逃的事件也頻頻發(fā)生甚至讓很多“參會人員”是血本無歸 近日,永安法院審結一起通過“標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426萬余元的案件,該案被告人邱某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案情簡介 2013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人邱某某未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通過口口相傳的宣傳方式,在永安市某小區(qū)供銷社安置房的住所內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組織民間標會6份,均為上標會,單會金額300元,參會人次42人次至76人次不等,并制作會單給各個參會人員,后因部分參會人員未繼續(xù)填會、資金周轉困難等原因,邱某某無法兌付本息給參會人員,造成倒會,后邱某某外逃至廣東省惠來縣務工以逃避債務。 2019年7月8日,經(jīng)永安市清會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統(tǒng)計,扣除邱某某及其丈夫自己參加標會填會的金額16.05萬元,邱某某組織的6份民間標會共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426.69萬元,造成他人損失共計人民幣41.3024萬元。 案發(fā)后,邱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在廣東省惠來縣惠城鎮(zhèn)被該縣公安局網(wǎng)安大隊民警抓獲,后被移交給永安市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 法院審理經(jīng)永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邱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未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組織民間標會及收取會款,向社會不特定對象變相吸收公眾存款426.69萬元,并造成參會人員會款41萬余元無法清償,擾亂了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fā)后,邱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當庭自愿認罪,有一定的認罪、悔罪表現(xiàn)。綜合考慮邱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認罪、悔罪程度,并結合其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jié),可以對邱某某從輕處罰。 據(jù)此,永安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判處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庭審現(xiàn)場 “民間標會”到底是什么?“ 民間標會”也稱為“互助會”,是民間的一種信用互助形式,因操作簡單便捷、標息收益遠遠高于銀行當期存款利息收益的特點,成為一種民間較為流行的投融資渠道。 但是,它的弊端更大,是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滋生源,并且由于目前我國法律并未明確“民間標會”的合法地位,缺乏具體法律約束,如果“倒會”、產生糾紛,將無法給予受害人完全的保護。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 組織或參加民間標會都不受法律保護。 在遇到以民間標會等形式融資時, 不能貪圖高額的利息, 要慎重考慮融資風險, 謹防“互助”演變?yōu)槲kU的“金錢游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