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主要形式 1.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2.利用網絡技術構造“虛擬”產品,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以擴大生產經營,投資高科技開發、生態環保及能源項目等名義非法集資。 4.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的P2P等網絡借貸平臺,采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等手段非法集資。 5.通過在各地物色代理人、較廣的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形成多層級、廣范圍的非法集資犯罪網絡來進行非法集資活動。 6.以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進行非法集資。 認清非法集資障眼法 合法外衣:工商執照、稅務登記、司法公證樣樣俱全,利用借條、收據、合同等騙取群眾信任。 暴利引誘:高回報率,以支付高息紅利為誘餌,使部分人獲得暫時實惠,利用其進行宣傳,擴大集資規模。 短期兌現: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拆東墻補西墻,用后投入者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到一定規模就秘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新型非法集資風險提示 警惕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傳銷及詐騙 常見“虛擬貨幣”是指利用區塊鏈技術,通過復雜的數學算法產生的,特殊的電子化的、數字化的網絡密碼幣。如比特幣(BTC)、以太幣(ETH)、萊特貨幣(LTC)等 2018年8月24日,銀保監會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提示》強調某些打著“金融創新” “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的行為,實質上是炒作區塊鏈概念進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活動。 2019 年12 月13 日,中國互金協會發布《關于防范以區塊鏈名義進行進行ICO與“虛擬貨幣”交易活動的風險提示》。《提示》強調部分組織或個人打著區塊鏈旗號大肆炒作“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以區塊鏈之名行ICO與“虛擬貨幣”交易活動之實。 利用“區塊鏈”、“虛擬貨幣”名義開展非法集資、傳銷及詐騙活動的常見套路如下: 偽造身份 ●號稱使用“區塊鏈技術”,打著虛擬幣旗號,但并非真正意義的“虛擬幣”。以ICO、IFO、IEO等名義發行代幣,編造高大上理論騙取公眾信任。 ●披著“境外”外衣。因我國不允許發行代幣,通過境外服務器或宣稱為境外平臺,偽造成境外合法虛擬幣。 利益誘惑 ●空投“糖果”吸引新用戶。注冊即送虛擬幣,迅速吸引用戶。 ●傳銷式“發展下線”獲客。推薦用戶發展下線即可獲得虛擬幣,所謂“動態獲利”帶有明顯傳銷性質。 ●宣稱“高收益”誘獲投資。虛假承諾“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收益高、無風險”等。 網絡吸金 ●網絡平臺注冊。區別于正規金融機構,這些平臺注冊手續簡單,如只填寫手機號無需核實身份即可交易。 ●網絡支付。利用網上支付工具收支資金,交易快捷。收款賬戶隱匿性高,流向復雜,難以追蹤資金去向。 幕后操縱 ●偽造交易信息。偽造平臺用戶數及虛擬幣交易次數/金額等信息,造成虛假繁榮假象,吸引用戶投資。 ●偽造價格走勢。前期先讓價格持續“上漲”,以大量吸收資金,然后再不斷“降價”,價格跌落至遠低于購買價,牟取暴利。同時設置復雜提現門檻,限制從平臺提現。 攜款跑路 ●資金鏈斷裂,平臺經營失敗。 ●直接攜款跑路。 保險領域非法集資風險提示 近期,北京銀保監局發現市場存在不法人員通過誘導保險消費者進行保單貸款或辦理退保、同時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違規現象。上述不法人員以高收益為誘餌,欺騙保險消費者通過保單貸款或退保獲取資金,用于購買非保險理財產品,甚至涉嫌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北京銀保監局提示廣大消費者: 1 核實銷售人員銷售資質,正確識別理財產品性質。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相關監管規定,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銷售未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對于保險機構及其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建議消費者購買前要求銷售人員出示所在保險公司及其個人銷售資格證明,關注其所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合法性,警惕違規銷售。 2 認真閱讀保險條款,謹慎辦理保單貸款。 保單貸款需要付息,貸款期限有限,通常要在6個月內歸還。若投保人到期不能歸還,不但要支付罰息,甚至會因利息總和超過保單剩余現金價值而被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合同,進而失去保險保障功能。建議消費者明確自身需求,正確認識保險產品功能和作用,根據自身需要謹慎辦理保單貸款。 3 理性認識投資收益與風險,警惕“高收益”騙局。 前期發現部分保險消費者片面追求高收益,購買非法理財產品,后理財公司“爆雷”、“跑路”,消費者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向我局反映相關情況,但損失難以追回,維權道路漫長。建議保險消費者正確看待投資收益與風險的關系,充分評估自身理財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理財產品。 警示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對于非法集資參與者而言,人民法院在處理非法集資的債權債務時,執行集資者財產后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每個非法集資案件就像個資金虧空的大“坑”,一旦發現涉案嫌疑,一定要及時報警不要抱著僥幸心理,導致損失擴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