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4月23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 《意見》明確“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五種行為,明確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九種情形,明確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黑惡勢力首要分子、骨干成員、糾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者五類人員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萬春說,例如2017年至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辦理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受理審查起訴的未成年人數分別為84人、428人、552人,2018年、2019年比上年分別增長了410%、29%。 “更突出的問題是,一些黑惡勢力利用刑法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有意將未成年人作為發展對象,以此規避刑事處罰,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無論是對社會和諧穩定還是對未成年人成長都危害極大。”萬春說。 萬春介紹: 有的黑惡勢力犯罪組織自編順口溜“只要不碰八大類(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八種犯罪行為),天塌下來都不怕”,在組織成員中傳播,誘導一些未成年人加入該組織; 有的黑惡勢力刻意招募、拉攏未成年人,在案發后故意安排不滿十六周歲的成員到公安機關投案; 還有一些黑惡勢力利用未成年人尋求刺激、好奇的心理,以容留、教唆吸食毒品等方式引誘未成年人加入,以達到任意控制未成年人的目的。 “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全國公安機關共打掉涉黑組織2954個,惡勢力犯罪集團9814個,其中,有未成年人參與的占到近20%,未成年人涉案人數占總數7%左右。”公安部刑事偵查局二級巡視員童碧山說,從國內打擊情況看,為逃避刑事處罰,黑惡犯罪組織成員呈低齡化發展趨勢,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從境外黑社會犯罪的發展規律看,針對未成年人招募、吸收組織成員,教唆、引誘實施犯罪也是黑社會組織慣用手法。出臺此兩高兩部《意見》,對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意義重大。 《意見》對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行為,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做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意見》規定“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是指: 1 脅迫、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2 拉攏、引誘、欺騙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3 招募、吸收、介紹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4 雇傭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5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情形。 《意見》規定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 1、組織、指揮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綁架、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的; 2、向未成年人傳授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經驗的; 3、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 4、為逃避法律追究,讓未成年人自首、做虛假供述頂罪的; 5、利用留守兒童、在校學生實施犯罪的; 6、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 7、針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的; 8、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照料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9、其他利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意見》進一步要求,利用未成年人參加黑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犯罪,雖然未成年人并沒有加入黑惡勢力,或者沒有實際參與、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對黑惡勢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員、糾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員,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從輕減輕情節的,一般也不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意見》進一步提出,要完善工作機制,邊打邊治邊建,有效預防未成年人被黑惡勢力利用。建立與共青團、婦聯、教育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工作機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遠離違法犯罪。推動建立未成年人涉黑涉惡預警機制,及時阻斷未成年人與黑惡勢力的聯系。加強重點青少年群體的法治教育,強化未成年人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的認識,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識和法治觀念,遠離黑惡勢力及其違法犯罪。 來源: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 (記者王春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