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償還舊債, 利用信用社工作人員的身份, 以高額利息為誘餌, 騙取集資人參與投資, 結果被判刑。
近日,尤溪法院審理一起集資詐騙案,陳某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萬元。 01案情簡介 2013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陳某利用其信用社工作人員的身份,虛構其缺少資金購買信用社股金、購買房子、投資做生意、幫企業(yè)還貸款等事實,采取本人出面借款、讓他人為其借款提供擔保等方式,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集資參與人胡某、盧某等人共計 263.7036萬元,并將騙取的款項用于償還舊債和支付高額利息等。
2015年2月,被告人陳某換掉手機號碼逃往外地,躲避集資參與人。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陳某在福州市閩侯縣南通鎮(zhèn)被尤溪公安民警抓獲。
具體事實如下 1.2013年4月8日,被告人陳某以月利息15‰為誘,騙取集資參與人池某5萬元,案發(fā)前已支付利息0.9萬元。后,池某向尤溪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陳某以月利息15‰為誘,騙取集資參與人肖某忠20萬元,案發(fā)前已歸還本金3萬元;同年8月21日,陳某以月利率20‰為誘,騙取肖某忠20萬元,案發(fā)前已歸還本金1萬元。案發(fā)前,陳某共支付利息4.2萬元。后,肖某忠向尤溪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2013年9月,被告人陳某讓集資參與人張某傳以月利息40‰向肖某忠借款給其使用,陳某為張某傳擔保,后騙取張某傳向肖某忠所借的15萬元。 4.2014年初,被告人陳某以月利息15‰為誘,騙取集資參與人肖某華3萬元,案發(fā)前支付利息2700元;同年6月27日,陳某繼續(xù)騙取肖某華2萬元,并向肖某華出具一份借款金額5萬元的借據,約定月利息20‰,案發(fā)前支付利息3000元。后,肖某華向尤溪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2013年9月2日,被告人陳某讓集資參與人戴某煌以月利息40‰向肖某忠借款給其使用,其為戴某煌提供擔保,后騙取戴某煌向肖某忠所借的13.8萬元。 6.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陳某騙取集資參與人戴某煌10萬元。后,戴某煌向尤溪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陳某讓戴某煌為其提供擔保,后虛構幫企業(yè)還款的事實,以月利息20‰為誘,騙取集資參與人詹某盛20萬元,案發(fā)前陳某已支付利息3000元。后,戴某煌歸還詹某盛6000元。后,詹某盛向尤溪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8.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陳某讓黃某銘為其擔保,并以需要資金周轉為由,月利息25‰為誘,騙取集資參與人林某得10萬元。案發(fā)前陳某已支付利息7000元,歸還本金5萬元。2015年4月15日,黃某銘代陳某向林某得還款5萬元。 9.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陳某以月利息30‰為誘,騙取集資參與人黃某教5萬元,案發(fā)前已支付利息3000元。 10.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陳某虛構家人投資辦廠的事實,以月利息20‰為誘,騙取集資參與人吳某宋10萬元,案發(fā)前已支付利息6000元。同年6月19日,陳某虛構家人投資辦廠的事實,騙取吳某宋8萬元,約定借款期限413天、利息22400元。后,吳某宋向尤溪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1.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陳某讓陳某鋒提供擔保,并虛構投資做生意需要資金的事實,以月利息20‰為誘,騙取集資參與人林某堂10萬元。案發(fā)前,陳某已支付利息2萬元。2016年5月17日,陳某鋒代陳某歸還林某堂本金6.5萬。 12.2014年6月份,被告人陳某以月利息25‰為誘,讓張某汝提供擔保,騙取集資參與人胡某6萬元,案發(fā)前陳某已歸還全部本息。 13.2014年9月份,被告人陳某讓張某汝提供擔保,以月利息25‰為誘,騙取集資參與人胡某6萬元。2015年4月至9月期間,張某汝已代陳某歸還本金6萬元。 14.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陳某虛構需要資金周轉事實,讓李某好提供擔保,以月利息25‰為誘,騙取集資參與人胡某3萬元。后,胡某向尤溪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5.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陳某虛構需要資金周轉的事實,讓黃某銘提供擔保,以月利息25‰為誘,騙取集資參與人胡某3萬元。2015年4月至6月,黃某銘代陳某歸還胡某本金3萬。 16.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陳某虛構幫人還貸款的事實,以月利息30‰為誘,騙取集資參與人柯某歡5萬元,案發(fā)前已支付利息3000元。后柯某歡向尤溪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7.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陳某虛構還貸款需要資金的事實,以月利息50‰為誘,騙取集資參與人肖某毅9.5萬元,案發(fā)前已支付利息5000元。后,肖某毅向尤溪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8.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陳某虛構需要資金周轉的事實,讓李某好提供擔保,并虛構需要資金周轉的事實,以月利息25‰為誘,騙取集資參與人黃某稿7萬元。案發(fā)前已支付利息5250元。后,黃某稿向尤溪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9.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陳某虛構購買信用社股金需要資金的事實,讓陳某鋒提供擔保,并虛構需要資金周轉的事實,以月利息25‰為誘,騙取集資參與人黃某稿3萬元。后陳某鋒代陳某歸還黃某稿0.8萬元。 20.2013年9月份,被告人陳某虛構其哥哥投資辦廠需要資金的事實,讓黃某添向肖某忠借款給其使用,后騙取黃某添向肖某忠所借的10萬元。黃某添償還肖某忠10萬元后以追償權糾紛為由向尤溪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1.2013年9月份,被告人陳某虛構其需要資金購買信用社股金的事實,讓集資參與人黃某添在中國銀行尤溪支行辦理了信用卡家裝類專向分期付款業(yè)務并透支消費16.9萬元,分36期還款,陳某提供擔保,后騙取黃某添8.45萬元。案發(fā)前,陳某歸還部分本金,截止2015年2月還有4.4986萬元本金沒有歸還。 22.2014年11月,被告人陳某虛構購買信用社股金的事實,讓集資參與人黃某添以月利率40‰向鄭某銘借款給其使用,陳某提供擔保,后騙取黃某添向鄭某銘所借的9.6萬元。 23.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陳某虛構需要資金周轉的事實,讓吳某權提供擔保,以月利息20‰為誘,騙取集資參與人胡某燈5萬元。案發(fā)前陳某已支付利息3000元。后,吳某權代陳某歸還胡某燈本金5萬元。 24.2013年9月份,被告人陳某讓集資參與人吳某彬以月利息40‰向肖某忠借款給其使用,陳某提供擔保,后騙取吳某彬向肖某忠所借的15萬元。 25.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陳某虛構購買信用社股金、幫企業(yè)還款的事實,讓集資參與人吳某彬向盧某借款給其使用,其和陳某鋒提供擔保,后騙取吳某彬以月利息25‰向盧某所借的20萬元。 26.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陳某虛構投資做生意需要的資金的事實,以月利息50‰為誘,騙取集資參與人郭某拱10萬元,案發(fā)前已支付利息1.5萬元。 27.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陳某虛構幫企業(yè)還貸款的事實,讓集資參與人李某好向蔣某申借款給其使用,后陳某騙取李某好以月利息30‰向蔣某申所借的4萬元。 28.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陳某虛構幫企業(yè)還款的事實,讓集資參與人李某好向盧某借款給其使用,并承諾給予李某好好處,由陳某和吳某權提供擔保,后騙取李某好向盧某所借的15萬元。 29.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陳某以資金周轉為由,騙取集資參與人詹某聰10萬元,案發(fā)前,陳某歸還詹某聰本金6萬元。 02法院審理 尤溪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263.70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陳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萬元,其違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返還集資參與人。
03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2條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作者:蔡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