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標會,靠譜嗎?
今天我們來講講早在清朝就存在的古老民間借貸模式——標會。標會是一種民間自發的信用融資行為,又稱輪會、搖會、抬會、邀會、合會、民間互助會等。早期標會的產生主要源自其合作互助的性質,以支付利息或高回報為誘,籌集生產經營資金,標會者將其視為“錢生錢”的理財工具。 然而,不少標會實際上已構成非法集資行為,嚴重沖擊金融秩序。 檢察官來講講標會的那些事
案情簡介 洪某某于2010年至2013年間,在沙縣以其經營民間借貸等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以向他人借款等方式籌集資金,同時在沙縣購買了十多處房產,由此欠下巨額債務。 為了取得他人信任,洪某某通過口口相傳、相互介紹等方式,營造其信用好、信譽好、名下有大量房產的假象。為了獲取其做民間借貸等生意所需的資金、償還債務及支付借款利息維持資金鏈運轉,從2010年開始,洪某某未經批準,以高利息或高回報為誘餌,利用民間借款和民間標會的方式向數十名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人民幣4700萬余元,造成他人損失人民幣1900萬余元。 2020年4月,經沙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處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庭審現場 法條鏈接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檢察官說法 “民間標會”屬非法集資行為沒有法律保障,組織“民間標會”和參加“民間標會”的行為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這種以會首為中心,一損俱損、缺乏信用與擔保的融資模式,其風險和收益的價值平衡,值得大家好好思量。大家切勿貪圖小利,要樹立正確的投資理財觀念。 作者:林廷晹、吳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