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侵犯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危害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是我國嚴厲打擊的違法犯罪活動。今天發布非法集資類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提醒廣大市民遠離非法集資陷阱。 案例1 2011年6月和2013年6月, 被告人柯某宏分別成立A、B公司。2014年4月,B公司決定對西部國際輕紡城4、5、9號樓商鋪的3年經營權進行轉讓,客戶一次性付清轉讓款,3年期滿后B公司按照合同金額的1.1倍回購商鋪經營權??蛻魧⑸啼伣洜I權委托給C公司(2013年10月成立)管理經營,C公司每年按照客戶購買商鋪經營權金額的17%返利給客戶,3年后C公司將商鋪經營權退還客戶。 按此模式 B公司共向300余人 銷售600余個商鋪經營權 非法吸收資金7632.922722萬元
另外,柯某宏分別成立了 D公司和E公司 宣傳A公司工程項目 和B公司西部國際輕紡城項目 以高息引誘 向社會吸收資金14963.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A公司、B公司,被告人柯某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鑒于柯某宏自首并積極對其企業進行生產自救,形成資產能夠償還集資參與人的債務,與大部分集資參與人達成和解協議,取得諒解。依法判處被告單位罰金各四十萬元,柯某宏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案例2 2013年2月以來,王某林多次在四川省蓬溪縣、射洪市的煙酒商鋪購入香煙,并低于市場價賣給他人,制造能夠在蓬溪縣煙草專賣局以內部價批發香煙的假象。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間,王某林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以其做工程、經營煙草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并承諾高額利息,陸續向陸某銀等人借款,所借資金除給付前期借款本息外,多用于購買足球彩票和日常消費。經查,王某林共籌集資金5968.0125萬元,造成集資參與人實際損失597.3387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判處王某林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從上述案例可見 不管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還是集資詐騙 犯罪分子往往 都會采取以下手段 高額收益做誘餌 不法分子以“無風險、有擔保、高收益”“穩賺不賠”“保本高回報”等反投資規律噱頭進行宣傳許諾,且在集資初期通常會通過“以新償舊”方式按時足額兌現,以吸引更多的集資參與人。
“項目”包裝藏貓膩 不法分子會通過各種方式編造各種項目,騙取他人信任,有的通過注冊合法企業,卻不提供真實內容的產品(服務),有的利用商鋪采取售后返租、約定回購的方式,直接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虛假宣傳造聲勢 不法分子為迅速做大聲勢,會通過邀請名人站臺、展示公司領導與政府官員的合影、大量“政府批文”,或舉辦現場觀摩體驗活動、組織集體旅游、實地考察、贈送禮品等方式宣傳,無固定對象地廣泛招攬群眾。
防范非法集資風險 提醒廣大群眾 做到以下“三不” 不受高收益誘惑而沖動投資
不輕易相信所謂的“無風險、高收益”等宣傳,金融投資專業性強,涉及各類風險管理,應當保持理性科學的投資觀念和風險責任意識,掌握基礎的投資知識,正確評估自身的經濟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切莫因一時沖動被騙入局。 不輕信不明身份的機構或個人
了解融資合法性,除了企業營業執照,還要了解是否取得相關金融牌照或經有關部門批準。堅決遠離不具有相應資質、超范圍經營或自稱公司在境外接受監管的機構,不與銀行、保險從業人員等個人簽訂投資理財協議。 不輕易投資不透明、不了解的產業或項目
遇到投資集資類宣傳,要認真了解產品(服務)或項目的資質許可、經營模式、資金去向和獲利方式等,做到看不懂的業務不觸碰,說不清楚風險點或看不透風險的產品要遠離,不要被各種噱頭迷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