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9月14日至17日,尤溪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陳某明等14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該案經三明中院指定尤溪法院管轄,是尤溪法院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以來,審理的首例涉黑案件 。 該案采用七人合議庭,由該院院長俞和勇擔任審判長進行審理。 疫情防控期間,由于該案涉及的被告人人數眾多,且被告人分別被羈押于三明市看守所、沙縣看守所、尤溪縣看守所,分隔三地,為加快推進涉黑惡案件清結,合議庭前期做了大量準備工作、周密部署,采用遠程庭審系統連線三地看守所,“隔空”審理該案。 案 情 簡 介 公訴機關指控 ①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000年前后,被告人陳某明開始在泰寧縣內以其個人名義從事高利放貸,賺取高額利息,籠絡他人以非法手段催討債務。2009年7月3日,被告人陳某明以其女婿名義注冊成立泰寧縣匯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金公司”),此后,被告人陳某明開始在泰寧縣民間從事更大規模高利放貸,網羅投資放貸人員,以高額利息為誘餌拉攏數名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提供非法保護,雇傭專門財務人員,糾集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閑散人員為其催討債務,采用公司化模式以月利率5%至10%,甚至更高的利息高利放貸。 為規避法律,被告人陳某明在高利放貸時,除先行扣除“砍頭息”以外,故意隱瞞真實月利率,要求借款人出具3%以下利息的虛假借條,并強制借款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自2010年起,被告人陳某明糾集催討債務人員通過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催討債務,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陳某明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陳某為骨干成員,被告人鮑某梅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江某高、李某剛、林某安、楊某勇、葉某安、朱某福、楊某應、楊某平、李某清、李某豪、黃某偉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同時,被告人陳某明截留1%利息收益作為組織收入,用于匯金公司運營開支。在高利放貸、非法催討債務過程中,該組織成員在“保護傘”的非法保護下,在泰寧縣轄區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②搶劫罪 2013年年中的一天,被告人陳某明、陳某、李某剛等人根據被告人林某安提供的信息,在被害人翁某清由泰寧縣大田鄉返回城關途中的大田金坑村附近將翁某清乘坐的車輛攔下。翁某清下車后,被告人陳某明、陳某、李某剛、林某安等人將翁某清圍住,被告人陳某明上前摔了翁某清兩三個耳光,并以逼翁某清從路邊山崖跳下相威脅,逼迫翁某清還錢。被告人陳某明等人搶走翁某清隨身攜帶的一個公文包,將包內銀行卡拿走,并以繼續毆打相要挾,逼迫翁某清說出銀行卡密碼,取走銀行卡內存款3000元。
③詐騙罪 2010年4月,被告人陳某明以月息10%的高息向福建某生態竹紡織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生態竹紡織品公司),借出高利貸20萬元,該公司股東何某開等為擔保人。因該公司及何某開等人無法償還本息,被告人陳某明預謀騙取他人投資收回自己的借款本息,就以賺取高額利息為由介紹被害人周某通過其向該公司放貸500000元。之后,被告人陳某明帶周某到該公司的辦公室及廠區考察以騙取信任。2010年9月9日,該公司向周某出具一張借款人為某生態竹紡織品公司,擔保人為何某開等人,出借人為陳某(周某妻子),金額為50萬元的借條。同日,周某將扣除首月利息的48.74萬元支付給被告人陳某明。被告人陳某明在收到48.74萬元資金后將其中8萬元轉賬給歐陽某山,將其余40.74萬元占為己有。
④非法拘禁罪 (一)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15時許,被告人陳某明、陳某、江某高為向被害人江某催討到期高利貸,到江某家中把江某強行帶至匯金公司的辦公室,被告人陳某明責令江某下跪,被告人陳某明、江某高對江某進行毆打、潑冷水,被告人陳某錄像。當天下午17時許,江某被聞訊趕來的李某帶離匯金公司辦公室。 (二)2016年11月底某日8時許,被告人陳某明、陳某、江某高把被害人江某、李某旺叫到公司辦公室,逼迫江某和李某旺償還高利貸,因江某和李某旺未能還款,被告人陳某明指使被告人江某高把門關上不讓江某和李某旺離開,責令江某和李某旺下跪,逼兩人自摔耳光。之后被告人陳某明逼迫李某旺和江某抄寫“李某旺和江某詐騙陳某明的錢沒有還”之類話語的字條,抄完后讓李某旺和江某跪在地上一直重復念,被告人陳某對江某、李某旺下跪念借條進行錄像。同日18時許,當李某旺和江某從地板上站起來時,被告人陳某明突然沖到李某旺身邊用拳頭朝其頭部打了兩三拳,將其打倒在地,被告人陳某明、江某高等人繼續用腳踢李某旺,被告人陳某明指使被告人江某高去洗手間打了幾瓢冷水,被告人陳某明將水從李某旺的領口倒下去,被告人陳某用手機拍視頻。之后才讓江某和李某旺離開。
⑤敲詐勒索罪 (一)2014至2018年,被告人陳某明向無法按時償還高利貸的被害人嚴某催討欠款。被告人陳某明通過打電話威脅、微信發送毆打他人的討債視頻向嚴某逼債,親自前往或指使被告人江某高到嚴某工作的造船廠找嚴某逼債、索要“遣散費”即“跑腿費”。被告人江某高受被告人陳某明指使,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2日,先后7次到泰寧縣某造船廠,以播放欠債還錢錄音和在廠里鬧事相威脅,強迫嚴某支付其100元至500元不等的“遣散費”,共計1570元。 (二)2018年,被告人陳某明指使被告人江某高向無法按時償還高利貸的被害人溫某催討欠款。2018年1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江某高多次打電話、發微信威脅、恐嚇溫某還高利貸,先后8次到泰寧縣醫院以到醫院內鬧事相威脅,強迫溫某支付“遣散費”,共計1400元。 (三)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陳某明指使被告人江某高向無法按時償還高利貸的被害人鄒某催討欠款。被告人江某高先后5次到鄒某經營的餐館,以跟住鄒某、坐在其店門口妨礙店鋪正常經營相威脅,強迫鄒某支付其“跑腿費”共計1200元。 (四)2016年3月份開始,被告人陳某明指使被告人江某高向無法按時償還高利貸的被害人鄒某鋒催討欠款。被告人江某高先后10次到鄒某鋒經營的餐館,以跟住鄒某鋒、坐在其店門口妨礙店鋪正常經營相威脅,強迫鄒某鋒每次支付其“跑腿費”100元,共計1000元。
⑥尋釁滋事 (一)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陳某明帶著被告人陳某、李某剛、林某安等人到被害人翁某清家中要債,因翁某清無法償還高利貸本息,被告人陳某明指使林某安、李某剛等人將翁某清家中的兩尊“羅漢”“觀音”木雕像強行搬走,被告人林某安將兩尊雕像變賣獲利1300元。 (二)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陳某明、江某高多次向無法支付利息的被害人鄒某鋒追討高利貸本息。因鄒某鋒無力償還,被告人陳某明、江某高等人先后51次到鄒某鋒經營的兩家餐館內強行賒賬消費,期間鄒某鋒多次找被告人陳某明結算欲抵扣欠款本息,被告人陳某明均拒絕結算,繼續帶人到鄒某鋒經營的餐館內強行賒賬消費,至鄒某鋒經營的餐館倒閉累計57620元菜金未結算。 (三)被告人陳某明、陳某、江某高、李某剛、林某安、楊某勇、葉某安、朱某福、楊某應、楊某平、李某清、李某豪、黃某偉等人隨意毆打官某勇等人,侵犯他人人身權利。 (四)被告人陳某明、陳某、鮑某梅、江某高、李某剛、楊某勇、葉某安、朱某福、楊某應、楊某平、李某清、李某豪等人通過播放他人下跪、自摔耳光視頻、播放“欠債還錢”錄音、用車堵廠門、頻繁電話威脅、滋擾、辱罵等手段逼迫被害人還錢,擾亂江某等人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五)被告人陳某明、陳某、江某高、林某安、楊某勇、楊某平、李某清、李某豪、黃某偉等人強拿硬要翁某等人財物,侵犯他人財產權利。 (六)被告人陳某明冒用葉某等人名義參與民事訴訟,捏造債權債務關系提起民事訴訟,妨害訴訟客觀公正,擾亂司法秩序。 (七)組織外違法行為。被告人黃某偉、楊某平、李某清、林某安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外實施其他尋釁滋事違法行為。
四天的庭審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運用遠程庭審系統,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各被告人作最后陳述,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該案將擇期宣判。 來源:三明中院、尤溪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