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溪法院公開宣判蔡某明等12人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判決主犯蔡某明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犯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犯盜竊罪、非法經營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七年兩個月至十一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經明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明、蔡某旺、夏某斌、夏某勇、蔡某根、蔡某松、伍某華、胡某東、官某偉、謝某福、陳某華等人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持械聚眾斗毆、敲詐勒索,指使他人報復行兇、隨意毆打他人、攔截他人車輛、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等尋釁滋事,脅迫他人低于市場價出售沙石,霸占、竊取國有礦產資源,長期開設賭場,攫取非法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群眾,稱霸一方,致使在清流縣嵩溪鎮范圍內生產生活的多名群眾合法利益遭受犯罪侵害,不敢舉報控告,多名群眾被迫外出務工、生活,當地群眾正常的生產、經營、生活被嚴重干擾和破壞,在嵩溪鎮范圍內已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
蔡某明是該組織的發起人,對組織的發展、運行起決策、管理作用,在組織中處于領導地位,系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蔡某旺、夏某斌多次積極參與并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在組織的發展壯大中起重要作用,系該組織的積極參加者、骨干成員; 夏某勇、蔡某根、蔡某松、伍某華、胡某東、官某偉、謝某福、陳某華明知或應當知道該組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基本活動內容的組織,仍加入并接受該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參與實施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系該組織的一般參加者。 被告人蔡某明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蔡某旺、夏某斌、夏某勇、蔡某根、蔡某松、伍某華、胡某東、官某偉、謝某福、陳某華的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020年11月23日—26日,明溪法院公開開庭庭審該案,并于2020年12月18日公開宣判,綜合評判,遂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曾飄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