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問題和分析 近年來,全區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積極推進鄉(鎮)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改革工作,全區各鄉鎮全部成立行政執法隊伍并發揮了相應的作用,但通過實際工作發現,目前鄉鎮綜合執法力量改革工作仍存在一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基層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 (一)執法隊伍力量仍較為薄弱。一方面體現在鄉鎮執法隊伍中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數量偏少。推動基層干部參加執法考試的措施辦法不足,激勵懲戒措施不到位,一些鄉鎮的執法隊具有執法資格的只有2人,僅僅滿足開展執法活動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執法隊員身兼數職、被抽調的情況較為普遍,導致了執法隊伍有編有人,但真正能執法的人員少。 (二)執法內容和權限一放了之。根據上級政府下放的權限清單,鄉鎮執法隊伍只能無條件承接,但部分鄉鎮執法隊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在改革前,有些執法隊員從事的不是行政執法工作,且并未開展過相關塊口工作,在被編入執法隊伍后,由于缺乏系統的業務培訓,對執法的內容、程序等方面不熟悉,導致在開展執法工作時無從下手。部分上級主管部門為此加大了培訓力度與指導,但參加執法隊員卻表示培訓與指導次數過少、內容過于籠統、缺乏針對性,導致培訓結束后仍不知道從哪里下手。 (三)仍然存在執法不規范問題。一方面,缺乏亮證執法意識。根據規定,執法人員在開展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但是調研中發現一些鄉鎮執法隊員開展工作時,并沒有按照要求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另一方面,法律法規依據適用不當,一些地方在作出執法決定時適用的法律法規依據不準確,有些甚至是適用已經過時的條文。 建 議 (一)全面加強鄉鎮行政執法人員隊伍建設。一是要建立完備的鄉鎮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標準化體系。應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分級分類培訓制度,通過條塊結合、定向定制的方式常態化開展行政執法人員取得執法資格的崗前培訓,取得執法資格后的業務培訓、新法律法規培訓、專項工作培訓等在崗培訓以及執法過錯追究后的離崗培訓。此外,還可以從一些重點執法領域遴選執法實踐經驗豐富、行政執法能力較強的一線執法人員組建“行政執法專家庫”,通過“一帶一”、典型疑難案例交流研討等靈活多樣的實務性培訓方式,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能力與水平。二是要總體保持鄉鎮執法人員隊伍穩定。行政執法人員的培養是一項長期性和系統性的工程,有些綜合素質好的執法人員除了日常的學習培訓之外,還具有豐富的執法實踐經驗。如果鄉鎮執法隊伍人員流動性過大,勢必會導致鄉鎮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偏低,影響行政執法的最終成效。因此需要嚴格規范鄉鎮執法人員調動抽調等流程,嚴禁上級機關隨意抽調、借調基層執法人員。三是要對鄉鎮行政執法隊伍人員編制進行科學的結構優化,確保每個鄉鎮執法機構可以考取行政執法資格證的人數占總人數的一半以上,否則鄉鎮執法隊伍將難以承擔繁重的行政執法任務。 (二)加快建立職責明確的鄉鎮行政執法權限清單。建議上級政府組織各有關部門深入梳理現行法律法規中賦予鄉鎮執法權限的執法內容,同時加快梳理與基層工作關聯度高、發生量大、專業性要求不強的一般執法事項,在論證鄉鎮實際承接能力后逐漸下放權限,最終形成各鄉鎮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清單,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此舉既能確保鄉鎮執法機構做到“底數清、情況明”,也能保證“群眾能知曉、執法看得見”。 (三)加快探索建立各項制度機制。一是加快制定統一的行政執法文書樣式。執法文書統一是執法規范的具體表現,也是展現一個執法機構執法整體形象的直接表現。二是要建立符合鄉鎮執法人員隊伍實際的行政執法程序,對鄉鎮執法隊員在執法啟動、調查取證、執法決定、辦案期限等程序方面進行規范。三是要加快建立鄉鎮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執法監督可以發現和糾正執法人員的不當行為,防止腐敗和濫用職權的發生,確保行政執法行為的公正和合法,維護基層社會的穩定和秩序。另一方面要加快各項執法監督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加快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在鄉鎮的確立,從執法權力來源、執法過程、執法結果三個關鍵環節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其次要建立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機制,提高人民群眾對鄉鎮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參與度,對群眾投訴、媒體曝光的要及時按程序介入處理。再次要建立鄉鎮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從錯案認定、追究責任的機關、過錯行為與責任確認等方面強化對行政執法過錯的追責問責。最后要建立鄉鎮行政執法盡職免責和容錯糾錯機制,堅持有錯必糾,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受到惡意傷害、誣告陷害以及被惡意炒作誹謗的人員,須及時為其澄清和證明,這有利于鼓勵和引導鄉鎮執法人員擔當作為,進而推動鄉鎮行政執法工作深入開展。 |



